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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484条

赵* 甘肃-金昌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5 20:57:43 485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解释4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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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4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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