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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商场卡时,目的是赠送给客户等,为了维护关系,商场开票名称是“预付卡”,这样的发票名称是否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

李* 浙江-湖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15 17:36:48 358人阅读

公司购买商场卡时,目的是赠送给客户等,为了维护关系,商场开票名称是“预付卡”,这样的发票名称是否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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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购买的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按照购买、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一般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购买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0-09-15 17: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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