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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王** 广东-揭阳 股权咨询 2020.09.15 14:20:09 1431人阅读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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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0-09-15 14: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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