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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刘** 江西-南昌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15 09:33:48 374人阅读

强奸罪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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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用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一、犯罪嫌疑人深夜潜入某女宿舍,着手实施犯罪时,忽然听到外面有人走动的声音,遂放弃了犯罪而逃窜。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嫌疑人着手对某女实施犯罪,女青年谎称自己有性病,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怕自己染上性病,认为会危及自己的健康,对自己不利,这种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抑止其犯罪意志,促使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听说被害人有性病而产生了嫌恶之情,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嫌恶之情,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是犯罪中止。
三、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正处于月经期或怀孕期,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基于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认为对正处于月经期、怀孕期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自己会倒霉的,或是会危及自己的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放弃完成犯罪,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抑止了其犯罪意志,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正出于月经期、怀孕期,出于怜悯之心,或是被害人的哀求,或者是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继续犯罪的,这种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并停止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与完成的,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四、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心理紧张而使不能勃起,遂放弃犯罪。这种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自身的生理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其它原因的障碍,其主观上也想达到奸淫这一目的,但由于心理紧张,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自己的不能勃起,致使犯罪不能完成,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料到的客观因素,违背了其意志。这种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抑止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意志,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认定犯罪未遂是符合实际的。
五、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男性,遂放弃犯罪。这种案件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定未遂较妥。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因对象认识错误而造成的,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预料的客观因素。而这种客观因素,阻止了他完成犯罪,抑止了其犯罪意志,犯罪嫌疑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定犯罪未遂较妥。但在理论界也存在定犯罪中止的说法,理由是因对象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欲望,系主动中止了犯罪。笔者认为: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他无法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犯罪行为,如不是对象错误,他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现在出现了违背其犯罪意志的客观因素,被害人是男性使其被迫放弃了犯罪,所以认定其犯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和客观实际的。
六、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熟人,遂放弃了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发现而告发,再继续犯罪肯定对自己不利,也就是说已无法将犯罪继续与完成,而客观上这种不利因素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未曾料到的,促使其被迫放弃犯罪,是违背其愿意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定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愿伤害被害人或者出于恐怕罪行暴露而受到惩罚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未遂的被迫性,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是被迫的,是行为人不能完成而又违背其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是自动的,是出于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2020-09-15 09:35:48 回复


一、罪的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罪的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罪的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准备实施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实施的过程中;
3、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罪的犯罪中止是一个形态,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犯罪中止是主观上来讲的,主动的放弃,由于外因放弃实施犯罪是不能视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的处罚是比较轻的,所以对于这个有疑问的,小编建议去平台咨询,这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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