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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竟拍法拍房,如果拍了竟拍价,别的竟拍

136****5508 吉林-延边 其他咨询 2020.09.14 19:01:17 420人阅读

请问律师:网上竟拍法拍房,如果拍了竟拍价,别的竟拍者没有竟拍,到竞拍结束时是不是可以成交?是否需要按起拍价增加加价幅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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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如果他强行将债务人的财产扣押的话,就是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他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没有例外的情况呢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债权人也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一种情况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约定给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按时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扣押托运的物品。这在法律上称作留置.2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扣押并且变卖担保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自己的债权。这在法律上称作质押. 建议债务人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扣押或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划扣,所得款项偿还他的借款。

2020-09-14 19:07:17 回复

案件申请执行后,A公司向申请对保全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第一次评估总价值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10年后,申请人向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
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
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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