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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先执行担保物。担保物变卖后无法完全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如果没有在借贷协议中注明是一般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何之一追讨剩余欠款。如果协议或者借据中写明是一般担保,那么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追讨。在债务人没有还贷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讨授予欠款。
2020-09-14 15:02: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