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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后修正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孟* 河南-洛阳 其他咨询 2020.09.14 13:13:33 393人阅读

2001年后修正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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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婚姻法》,主要集中在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0-09-14 13:1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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