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同居期间的财产, 可以主张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但是家暴方属于法定的过错方, 可以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以前未婚同居,且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情况;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即使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也是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你好,
1、平均分配原则。即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基于对等或者是大致相当的效果;
2、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分割处理;
4、物尽其效原则。离婚分割时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属性等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能力和有经营条件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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