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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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父母均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是否准许,会以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人的原因为基础,权衡目前男女双方的情况是否有重大变化,综合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专业解答10周岁的孩子不可以自己做决定来中止父母的探望权,因为10周岁的这些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便是孩子自己向法院申请,要中止父母亲的探望权的,法院也根本就不会立案的。
律师解析 一、有孩子的夫妻收养小孩是可以的。 但是收养人只能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二、有子女可以领养孩子,情况如下: 1、有子女之后是可以领养孩子的,但是只有一名子女的人并且具备规定的所有条件才能收养孩子;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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