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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判定。评估价是征收方意欲赔偿的价格。
2、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的限定,还有商量的经过。
2020-09-12 17:52: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