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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了7年,没有付款,怎样认定时效
但是,首先,该协议至少约定了“前期”,结合协议前后文意,本院认为该“前期”意指协议生效后的前段时期;其次,即使协议未作约定,但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应有一个合理时间,根据本案转让价款金额,本院认为协议生效后的一至两个月内履行付款义务,为一合理时期,甚至宽泛至六个月内支付,则在1998年9月11日前也应履行,即使此时履行的仅仅是前期的20万元,那么在1999年5月11日前,也应全额履行完毕;最后,从协议约定的“利息按自协议之日起月计”及々公司诉讼请求中从1998年4月1日(即协议签订后次月〉起计算利息损失来分析,原告々公司亦将首期应付款时间理解为1998年4月1日。故八公司直至2002年5月29日才向人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律师点评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慧某是否是众多创造受到胁迫签订了承诺书另一个是上诉人向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空间是否已经消灭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迅速腾达请求变更或者擞销”。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胁迫呢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个类型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沪胆高感薨啡胳拾供浆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专业解答关于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交易,其协议可能依法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力。若参与其中的各方已经签署了相关文件,且无明确约定支付款项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那么这份协议便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协议自其正式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而这个日期可能是所有参与方都签署了自己名字、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的那一刻。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未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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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未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申请支付令,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未付全款,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终止办理股权转让等法定程序。 二是恢复原状的效力,是指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即收受金钱的一方要退回相应已给付的金额等; 三是赔偿损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后一方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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