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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生育权能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吗

邱** 湖北-武汉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9.09 18:49:41 402人阅读

侵害配偶生育权能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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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也就是说,女方自己未经男方同意打胎,男主能主张精神赔偿吗?
不能,为什么,首先,我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是女方的个人权利,生不生,女人说了算,为什么这么规定,我觉得从立法本意上,生育对女人一方是巨大的身体冒险,同时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生命危险,而这个风险,无法由男方来分担和取代,所以,要公平地保护妇女的权利,把有关个人生死的大事,交由女人来决定吧,这非常讲道理,所以用法律把女性的这个生育权给固定下来,另外,在实践操作当中,我国婚姻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2020-09-09 18:5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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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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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是不能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于生育权,就类似于女方如果坚持不要孩子,男方肯定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夫妻之间没有所谓的生育权,是否要孩子是两个人自由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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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死者名誉受侵害,其配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遭到他人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死者名誉受侵害,其配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025.01.29 9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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