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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
一、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一)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二)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二、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一)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三、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前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与现案的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前案之诉属于给付之诉,现案之诉则属于确认之诉,前后两诉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或涵盖,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本案亦是由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告另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前案被告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解答房产买卖纠纷先看协议效力。协议有效,对方处置可能无权处分,买受方善意可有效,另一方可向卖方索赔,非善意协议可能无效。建议先协商,明确诉求,协商不成可起诉。
专业解答面对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用强硬的手段拿回财产不仅不道德,还违反法律。应该用合法的途径去解决,比如友好协商、申请调解或者向法律部门提起诉讼。用强制手段不仅没有好处,还会增加矛盾,甚至可能会摊上法律责任。用理智的态度去应对,才是好的办法。
专业解答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承担是一个关键焦点。通常情况下,婚姻期间为满足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反映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会被视为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其中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这笔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需要起草诉讼状,收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并缴费启动程序,然后等待法院审查立案、通知被告、开庭审理、综合审理和依法裁决。在庭审中,双方需要举证、质证和辩论。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请告诉我。
专业解答夫妻共债争议,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符,由常住地法院审理。多被告时,各被告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涉外身份诉讼,若被告非中国定居,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同,则由常住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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