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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性恋离婚是否可以获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导读:传统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属于性变态。有些同性恋者成为“第三者”,起了破坏他人家庭的作用,有的被等同于道德沦丧,甚至受到纪律处分。此外,同性恋影响了人口的生育和的延续。如果婚后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而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因同性恋离婚能否获精神损害赔偿?一、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要件外,还可以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对该赔偿问题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三、《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笔者主要涉及对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展开浅析。虽然,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配偶”“他人”并未明确规定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与婚外异性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对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对于暧昧、通奸类出轨,已有部分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社会风气,经济发展等因素,因暧昧、通奸类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女方因男方的暧昧、通奸行为,在感情上遭受到极大的创作,心灵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也是证据确凿,铁板上钉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给予暧昧、通奸类的出轨男以一定的制裁,给予受害女方一定数额的补偿就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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