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未提出交易前提的要约邀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没有合同的内容或者条件,还能发生效果意思吗?还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吗?答案是不能。如果要约邀请不能发生效果意思,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它的存在价值就受到了挑战。
本律师认为,对于“劳动条件”应做广义理解,实践中,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都可属于“劳动条件”的范畴,如用人单位无故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员工可以选择拒绝变更;如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互不让步,员工可以依据本条款的规定,选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大部分劳动者的诉求还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建议你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你需要准备你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之后准备一下你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明。建议你在收集好证据之后委托律师整理一下看一下,可能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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