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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经济帮助,可以强制执行吗?
强制执行是人民的司法行为,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专业解答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专业解答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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