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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十五日以下拘留?
应该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当地政府的安监、工会、公安、检察等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于负责人或有过关责任者,由公安机关负责采取监控措施,逃匿者由公安机关抓捕拘留。安监部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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