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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肺结核鉴定三级工伤,死亡后,单位有补偿吗?

饶** 湖北-武汉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09 05:18:15 402人阅读

职工肺结核鉴定三级工伤,死亡后,单位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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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构成伤残,若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0-09-09 05:20:15 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各地规定,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工资定比例发给由工死亡职工前提供主要源、劳能力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亲属每每月30%孤寡或者孤每每月述标准基础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高于工死亡职工前工资3、是否享受一次性性工亡补助金按所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一些省市规定可部分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可以享受。支付如重庆规定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支付,四川规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54号一、范围及标准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同时不再执行渝府发[2008]97号文件第二条及渝劳社发[2008]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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