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规定,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规定,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活中我们可能也曾遇到过这样的“夫妻”,他们常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唯一不同的就是没有领取过结婚证,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是有效的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被称作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84年《婚姻法》颁布前的婚姻,不论有无结婚证均按有效婚姻对待二是1984年《婚姻法》颁布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前为有限制的承认,达到结婚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不够条件的不承认三是1994年2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为不予保护非法同居阶段四是2001年至今效力待定,没有结婚证的要补办。
因此,在可以认可事实婚姻的阶段,未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就现在来分析,无结婚证的婚姻属于效力待定,需要补办结婚证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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