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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与应付费用的区别

文* 海南-南沙群岛 其他咨询 2020.09.09 00:00:10 437人阅读

应付账款与应付费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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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付账款与应付费用的核算内容不同:
1.应付账款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也可以在借方,反映预付的款项。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2.应付费用、应计负债,会计学中称应计费用,是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常见的应计费用有应计利息、应付工薪、应付水电费、应付税款等。各种应付费用,可单独设置科目,也可合并设置一个“应付费用”科目,但应付所得税通常单独设立一个科目。期末若有用归本期负担的费用,由于尚未支付而未予入账,就应调整分录,借记各种费用,贷记“应计费用”科目。

2020-09-09 00:01: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应付账款与应付费用的核算内容不同:1.应付账款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也可以在借方,反映预付的款项。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2.应付费用、应计负债,会计学中称应计费用,是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常见的应计费用有应计利息、应付工薪、应付水电费、应付税款等。各种应付费用,可单独设置科目,也可合并设置一个“应付费用”科目,但应付所得税通常单独设立一个科目。期末若有用归本期负担的费用,由于尚未支付而未予入账,就应调整分录,借记各种费用,贷记“应计费用”科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应付账款与应付费用的核算内容不同:1.应付账款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也可以在借方,反映预付的款项。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2.应付费用、应计负债,会计学中称应计费用,是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常见的应计费用有应计利息、应付工薪、应付水电费、应付税款等。各种应付费用,可单独设置科目,也可合并设置一个“应付费用”科目,但应付所得税通常单独设立一个科目。期末若有用归本期负担的费用,由于尚未支付而未予入账,就应调整分录,借记各种费用,贷记“应计费用”科目。

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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