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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办理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因女方有精神病,所做的事都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男方用女方残疾证能不能自己办理离婚

余** 西藏-昌都 离婚咨询 2020.09.05 14:58:57 468人阅读

夫妻办理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因女方有精神病,所做的事都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男方用女方残疾证能不能自己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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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本身没有劳动的环境和能力,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是否能判决其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2020-09-05 14:5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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