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存在股东恶意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债权人严重损失的情况时,该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公司以股份为资本,股东责任限于其所持股份份额。
专业解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存在股东恶意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债权人严重损失的情况时,该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公司以股份为资本,股东责任限于其所持股份份额。
专业解答若公司组建失败,发起人需共同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已缴股份款项,发起人须共同退还投资及相应利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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