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包括以下机关: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复议机关。 五、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律师解析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解析 在我国有权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以下三种: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律师解析 第一,针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我们可以将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即划分为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授权执行行政处罚以及受托执行行政处罚三大类。 其中,接受政府委托执行行政处罚并依律行使此项权力的组织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它们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担负着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事业机构,其次必须拥有一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及相应业务流程的专业团队。
律师解析 在中国,下列暨各级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 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构或部门。 其次,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法律、法规所赋予权限的非政府性组织。 再者,当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构或部门遭受撤销时,其原本行使的职权仍由后续获得其权力的机构或部门所接替,那么后者即为新的赔偿义务机关。 然而若无另一替代的行政机构或部门存在,需要废除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话,那么废止这一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职责的行政机构将成为此次赔偿事务的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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