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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实施情况应当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交易的实施情况(包括所有必须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没有实施或没有完成的,说明具体原因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时间表,符合中国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标准的,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发布收购、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的公告。 符合中国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标准的,发布收购、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的公告时,还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一并公告。ttttt
2020-08-31 14:31: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