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不亲自出庭以及参加其他诉讼活动。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时需要出借人本人到庭,对案件关键事实予以陈述,一般是在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或者还款的情况下,对于交付款项的金额、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交付细节、资金来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用途等予以直接说明。如果仅由诉讼代理人出庭,则很可能造成人民对上述事实不能做出准确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可以要求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出庭,以对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借款的金额、支付的方式等基本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如果此时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则很可能会面临因其他证据无法使法官确信主要案件事实,而对原告所持主张不予认定的不利后果。当然,人民做出这一认定的前提,是依法对原告进行了传票传唤,而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亦没有向法庭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在开庭时不出庭,让律师出庭,如果你对代理律师是特别授权的,则对官司一般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也不会对原告不利,但是,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或你没有向代理律师交待清楚全部事实经过的,还是应该自己也出庭的。具体是否需要出庭,建议在开庭前具体和律师详细协商确定。
另外,如果是离婚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本人出庭,不能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而自己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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