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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为在途货物,出卖人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吗

解** 江苏-南京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8.30 22:06:34 348人阅读

标的物为在途货物,出卖人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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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的买卖,俗称路货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为追求流转速度,中间商购进货物后将正在流转的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售以赚取价差或规避价格风险的贸易业务日益增多。一般来说,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路货买卖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显然具有恶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此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卖人负担。对于出卖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020-08-30 22:0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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