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
(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
(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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