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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