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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钟** 新疆-哈密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8.30 02:42:44 491人阅读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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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020-08-30 02:4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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