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女方怀孕了,女方要告男方强奸,男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意见】
首先得看女方年纪,倘若14周岁以上,告男方,得证明是违背自我真实意愿进行性行为,证明不了就不能算,只能说婚前性行为,类似同居关系,此时会驳回,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专业解答关于恋人之间在恋爱期间男方所提供的款项应否归还,其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情况,需要依具体状况分析判断:(1)当该笔款项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即公民个人间、公民与法人团体之间以及公民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事宜时,如此嫁接于情侣之间的借款行为便成了民间借贷的一部分。那么,您作为借款者或收款者都应该意识到,即便恋情告终,仍需履行还款义务,因为这类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同金融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专业解答在恋爱关系中,男性应对怀孕行为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怀孕给女性带来身心压力。无论女性选择继续还是终止妊娠,男性都应提供支持和陪伴。当女性因怀孕出现情绪波动或自杀念头时,男性更应积极履行职责,稳定其心理状态,防止悲剧发生。若男性忽视女性自杀倾向,责任更加重大。
专业解答如若实施以恋爱为幌子的诈骗行为,其立案标准仍然取决于涉及的金额额度。至于一般的诈骗罪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立案门槛定在了涉案财产要值人民币3千元。
专业解答在婚前,男性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女性名下,该房产非共同财产。若在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需先协商房产归属。无法协商则法院可能判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如若实施以恋爱为幌子的诈骗行为,其立案标准仍然取决于涉及的金额额度。至于一般的诈骗罪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立案门槛定在了涉案财产要值人民币3千元。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男朋友给女朋友花钱是不会构成诈骗的,除非一方是以欺诈为目的与对方交往,进而骗取钱财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律师解析 如果是属于赠与性质的,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的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钱: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律师解析 不合法。对于因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 恋爱结束后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 一方自愿给付。出于道义,男方或者主动提出分手方认为自己的分手行为伤害了对方或者因为对方为自己打胎,而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对这种自愿支付费用的行为是称“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还是其他,法律都不禁止。 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如男方违背女方意愿而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多次性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若恋爱关系的解除是因为一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玩弄对方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且案由应当是 损害赔偿 而不是解除同居关系,更不能是要求支付“青春赔偿费”。
律师解析 恋爱期间男朋友给女方钱分手后一般是不可以要回。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一方的钱财的,视为正常的赠与关系。 如果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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