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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有何区别?

文* 海南-省直辖 改制重组咨询 2020.08.28 22:28:26 437人阅读

企业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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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帐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继承,但整体改制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夺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用整体变更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整体变更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账,建立了新帐,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公司需要再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相关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020-08-28 22:30:26 回复

你好,那个企业改制主体是否变更的事,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为谋求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而伴生一个普遍性的事项,即——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程序是什么,有限公司怎么进行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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