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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无法清偿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其合伙企业债务应该先还是后于个人财产清

李** 江苏-盐城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8.28 11:57:33 352人阅读

普通合伙人无法清偿个人债务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其合伙企业债务应该先还是后于个人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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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人来说,无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个人债务和合伙企业债务并存且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
1、如果先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则合伙企业财产将减少,又由于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剩余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此时则只能以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之后再向该合伙人追偿,但该合伙人早已无财产可供追偿,其他合伙人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2、反之,如果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了合伙债务,由于其他合伙人对于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则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则会相对减少或者免除。个人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中国国情之下,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谁先申请执行并处置则谁先受偿。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同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都是普通金钱债务的前提下,则对于该合伙人的份额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由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部分,如不足清偿,则由其他合伙人承担。既然是普通合伙,承担的风险当然大。

2020-08-28 11:59:33 回复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的财产承担债务。与此相应,其债权人也只能先向合伙企业提出求偿要求,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或多个合伙人求偿。  有人提出,实行这一做法如合伙企业只有财产而无资金,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就要等到企业将其财产变卖折成资金后方能履行债务,一方面、可能使其债权长期拖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能因一点小的债务导致一个企业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得不偿失。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这样看,首先,合伙人在加盟合伙,按协议履行义务后,他就将其投资和由此产生的一般风险移交于企业,此后,非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对企业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各合伙人的财产集中起来后就形成了企业相对的财产,这种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已与合伙人相分离,企业应以这一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非到企业财产资不抵债,这种债务不能向合伙人连带;第三,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合伙人,在企业财产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而不是债务本身,故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合伙人追索;第四,至于企业无现金周转不能及时偿债的问题,一则这不属于普遍问题,二则于此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用于偿债;三则如合伙关系密切,企业可以要求合伙人增加出资用以偿还债务。  由此可见,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追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的做法于法有据,于理必要,并无不妥,无论合伙企业,还是其债权人都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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