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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可按份共有分割吗?

杨** 贵州-安顺 离婚咨询 2020.08.27 21:32:56 456人阅读

离婚房产可按份共有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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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分共有发房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比如说有的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为一方所有,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要均分。但是双方如果已经有书面约定明确该房产的产权比例归谁所有的,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了。
二、如无其他约定的情况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房产是按照房产证约定的分额来分割的,但是共同还贷的部分任然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房产按分共有是房产共有的其中一种形式,按分共有的房产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直接分割房产形成房产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使用的房产,按份共有人可对房产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如一栋三层楼的房产,为三个所有人等分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产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产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产的区分所有。
2、房产作价补偿即房产由按分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分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产与房产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产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产结构的原因,各按分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分额比例分割,对部分所有权分额作价补偿。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产,该房产如分割成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分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分额。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产时,房产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分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产。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产,房产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分的所有权分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产。
4、房产变价分割房产按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产所有权时,可把房产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分额进行分割。综上所述,离婚时离婚房产可按份共有分割,也分为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和没有其他约定这两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那么离婚后就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执行约定的内容,如果没有约定就可以照房产证约定的分额来分割的,所以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是很重要的。

2020-08-27 21:33: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第三种观点不成立。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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