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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餐馆向超市配送食品现在不允许吗?

ask****402 青海-海东 其他咨询 2020.08.27 15:48:05 304人阅读

你好,小餐馆向超市配送食品现在不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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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扩展资料案例:烟台一大学生小王去烟台一家影院看电影时,在检票时被拦下,原因是小王带了从外面超市买的饮料入场,违背电影院明确谢绝自带酒水原则,事后小王一纸诉状将影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影院谢绝自带酒水无效,原告小王胜诉。根据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称,2014年2月底,原告小王到烟台一家电影院看电影,进场之前小王从外面超市买了饮料,准备边看边喝。但是在检票入场时,小王却受到影院工作人员阻拦,原因是在影院观影时不得自带食品饮料,要求小王寄存。小王购买的电影票背面购票须知明确载明,观众请勿携带非本电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进入影厅。此外,检票口处的电子屏幕显示谢绝外带食品(包括饮料)等内容。遇此情况,小王作为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遂一纸诉状将该影院告上莱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此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被告以电子屏幕的方式告知观众谢绝外来食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影院未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缺不允许外带食品,暗含如果要饮食,则必须在我处购买之意,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影院进行缺席判决,判决影院谢绝外带食品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影院承担。

2020-08-27 15:5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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