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予另一方费用支付首期,贷款以我方公积金贷款加商业贷款,离婚后如果可以提供当时的转账证明,那么房屋会判给谁,资产如何分配
一、如果这个房子是登记在二人名下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你婚前给的钱,在共同财产下,区分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二、如果是婚前购房的,登记在一人名下。 你的钱,法律上认定为借贷,可以归还你本金以及利息,房子归产权登记人一人所有。
三、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此条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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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的,由人民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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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认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款项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银行账户;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那么就不适用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范,而应从婚后还贷款项的性质重新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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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司法解释中“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可以”,并不是指判决房屋产权归属只有这一种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所占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非购房者所有,而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婚前购房者。但这是特殊情形,正常是判给首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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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决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须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具体的补偿数额得根据委托评估的房产现值,结合银行贷款数据而定。同时,还得结合《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以及是否存在另一方无房居住等生活困难情况综合判定。另外,你婚前借的钱,首先你要证明对方就是用来购房了,这个实际上是有难度的!就算你能证明,那也是借贷关系,跟产权的归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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