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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的修车费用应该是我先垫付吗?

刘* 江西-吉安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08.25 02:35:26 34719人阅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的修车费用应该是我先垫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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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对方协商,有对方支付;也可以自己先行垫付,事后凭票据向对方主张赔偿。按正常程序是需要自己垫付的。对方愿意直接来支付也行,反正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的,谁垫付都是一样的。保留好发票以及清单;在对方没有给付你修车款之前,一定不要把发票原件给他,可以给他复印件;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汽车修理费,你可以考虑对方。两车相刮,肇事方全责,修车费的处理可以双方协商。一般来说,有以下方式:
1、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
2、自行修理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
3、在肇事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保险赔偿规定如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扩展资料: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2020-08-25 02:3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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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保险就不需要
解析:
全责如果有保险,保险公司很快进行赔偿,是不需要先垫付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022-03-28 13:4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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