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设施的;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限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处罚。五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高速交警组织处以二百元罚金:
(一)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限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未经降速行车道降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二)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限定,低能见度气象要求下,不按限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
(三)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在收费站区不按限定降速行驶或者变换行车道的;
(四)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限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五)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限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限定范围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途停车的;
(六)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限定,占用行行车道修车的;
(七)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四款限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八)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限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限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违背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限定,行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意外车的,或者行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限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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