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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车意外死亡原因不明,铁路部门是否应该赔偿?

林* 福建-南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08.20 21:05:52 372人阅读

乘客乘车意外死亡原因不明,铁路部门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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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火车上摔伤或摔出车外致死的原因很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火灾、爆发战争等,那么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责任。
(2)如果旅客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伤亡,如无故跳车、疾病突发等,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系火车驾驶不当等归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应由铁路部门赔偿损失。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客运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车站责任包括:旅客持票进站后在检票口、天桥、地道、站台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报修造成旅客伤害;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因误售、误检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列车责任包括: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由于组织不利而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等。
(4)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如被罪犯杀害,或被车外的行人扔石头砸伤,应首先由加害人负责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5)如果旅客死亡的原因未能查明,基于铁路运输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行为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为人免责的唯一条件。铁路运输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于旅客的死亡原因,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对死者的死因予以确定,或不能排除其责任,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遇难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原因不明死于车上,且证人不详,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4万元给付死者亲属。另外,该法第六条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因此,死者亲属在请求赔偿的同时,还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根据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2020-08-20 21: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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