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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转让费的区别以及缴纳方法,缴纳给谁?

杨* 贵州-贵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0.08.17 15:20:57 453人阅读

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的区别以及缴纳方法,缴纳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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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具体范围: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2020-08-17 15:21:57 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后所付的金额,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受让人)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解答如下, ”但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提出:原合同约定的“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要求甲方增加承担该加油站转让所发生的契税(按合同总金额的4%计算约7万元)。甲方认为:
1、双方协商加油站转让时,已对转让、过户、交易应缴税费的测算,并将甲方应缴税款累加在转让总金额内计算,因而,在转让总金额174.98万元中,已经包含契税等各项税费在内;
2、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为“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甲方实际已经将应缴契税等各种税费预先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代缴,因此乙方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制周刊》编辑部:我市2011年以来,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出台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市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必须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划定权限分别足额收缴,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缓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在正式报件前收缴;城市分批次用地中的公开出让项目在地价评估时应考虑耕地开垦费因素,发布出让公告时要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列为出让条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由受让者缴纳,杜绝漏缴和少缴;划拨项目应在建设用地批复下达前完成收缴。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划拨土地项目,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都比较积极。但是对公开出让土地,受让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乃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后,都不情愿缴纳,认为取得的土地为“商品”,受让人只缴纳出让金,不应再缴纳出让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也有人认为耕地开垦费应列入成本,不应由受让人承担。那么,公开出让土地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究竟应该由谁缴纳山西读者张怀乐张怀乐读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既然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则缴纳义务人就应当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即用地单位。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由此可见,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是建设单位,即用地单位。从你市的规定来看,公开出让土地在发布出让公告时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列为出让条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由受让者缴纳,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缴纳耕地开垦费作为土地出让行为的条件,即该土地出让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若用地单位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则出让合同不能生效。本刊特约顾问陶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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