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宅基地给子女,经过公证,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不怎么了解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你周围的邻居如果拒绝给你签字,你可以到去告他们,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老房子的宅基地是你祖母的,而且她也已经去世,由于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所以老房子的宅基地村里有权收回,但要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你们补偿。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也是不能算在你们家的头上的。算在你们家头上的宅基地只能是你后来申请的那28平方米,至于是否超标,那要看你们省上的具体规定宅基地的标准是多少,建议你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去具体咨询一下。你儿子现在应当算你们家庭人数的一口,如果他成年后与你们分家另过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他分家另过就是一户了。(他是独生子女,按政策讲可算两口的)不知是哪儿的政策,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0-08-16 22:23:33 回复
律师解析 可以赠与,但是赠与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有限制。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 另外,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
律师解析 宅基地赠与合同是能撤销的。在宅基地权利未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适用。出现以下情形的,经过公证也能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申请撤销;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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