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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离婚如何办理?”

刘* 山东-淄博 离婚咨询 2020.08.13 07:55:55 382人阅读

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离婚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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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离婚如何办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双方都在国内,且都愿意离婚,则可协商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须提交以下资料:
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
2.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一寸照片两张。若一方在国外,且不配合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可以采取诉讼程序,但程序相对复杂,立案后,原告方需要在国内委托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将我国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翻译为对应该外国被告国内的文字,后经审查无误后,由该院向省高院发出送达请求书,并将翻译的外文材料和中文材料一并邮寄给省高院,继而由省高院将材料转送到外国被告所属的当地委托其送达,然后由当地将送达证明材料寄回我国,最后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

2020-08-13 07:57:55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都加入外籍后还能否在中国申请离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您好:请允许我请教一个问题。我和妻子原来在中国办理的结婚手续,后来都加入了日本国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我提出离婚,可妻子坚决不同意。两年前,我有机会回到中国工作,可婚姻家庭的事情一直让我很苦恼。我咨询过日本的律师,按日本的法律,如果双方不能协议离婚,必须经过漫长的调解程序。可是我现在在中国工作,不可能每次都去日本参与调解,在这里有什么办法办理离婚手续吗希望您能及时回复。谢谢您!请将回复寄至我的信箱,谢谢。答复: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该条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婚姻管辖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只有当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时,人民才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否则,人民对其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不予以受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一)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中国人向我国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及其审批
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2)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4)社会福利机构作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三)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四)涉外收养登记

一,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五,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五)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1、有配偶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2、外籍人员到中国后,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特别是中国刑法。其在国外有合法配偶,而在中国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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