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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020-08-10 03:23: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