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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您好,最高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批复文件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都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专业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仅限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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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对于债务纠纷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债务纠纷跟寻衅滋事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是,相关的物质损失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
专业解答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因人身权益被侵犯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为犯罪发生导致物质财产发生损失的,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受害人赔偿。对于精神损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专业解答国家对于处罚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处罚规定是比较严格,这就能够看出对于这类现象的打击力度,那么如果因为交通肇事,并且附带着民事责任的,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有关的说法,这种行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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