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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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姨妈有点烦恼,不久前姨妈的好朋友有房子要卖,姨妈刚好就要买,两人口头协议好了房子的价格及协议,姨妈正在准备合同时,对方却以说的不算不卖了,问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吗?
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是《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之合同一般是指只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采用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示,该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缺点在于不宜举证。
合同形式的欠缺并不一定代表合同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人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和无证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认定有口头协议的。这是对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合同有用,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法律还有其他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动产转让合同予以干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的法定形式。
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屋交易行为的完成,是以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为依据。如果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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