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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申请工伤认定 这个认定还需要自己继续申请吗

王** 江西-南昌 工伤认定咨询 2020.07.25 11:27:28 419人阅读

因为上次在分拣快递的时候,脚部被机器压伤住院的,后来公司那边说要申请工伤认定,我之前申请过呢,因为中间出现一点小插曲的,就准备再次重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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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20-07-25 11:3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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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bai鉴定,不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设区du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zhi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依然是同次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无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dao;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版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权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0-07-25 11:28:28 回复

伤情严重应当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治疗,而不是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对象,是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或者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的。伤情严重不是康复治疗对象。不予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待伤情稳定之后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3〕30号一、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标准对工伤职工由临床治疗转入康复治疗的指征进行了规范。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是: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伤情严重应当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治疗,而不是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对象,是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或者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的。伤情严重不是康复治疗对象。不予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待伤情稳定之后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3〕30号一、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标准对工伤职工由临床治疗转入康复治疗的指征进行了规范。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是: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交通部门鉴定后,一般5个工作日对方不,申请财产保全,您就可以到交通部门领取车辆。与对方是否在认定书上签字,是否申请复核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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