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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买下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限定及合同商定回购。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送还所分房屋前不得买下经济适用住房,已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买下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这个限定,如果您已经买下经济适用房,再次买下商品房或者经适房的,原经济适用房将会被要回。
2020-07-19 12:26: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