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方约束的合同有效吗 1、单方面签订的合同无效。经双方签署,法律上视为经协商一致,对双方皆具有约束力。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制订产品标准工时;有了产品标准工时表,生产部门每天的产量、人数要求就出来了。这是制造部门必须有的基础资料,生产部门没有产品标准工时表,就很难控制产量与质量。而员工没有额定产量的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也不认认真真的工作,可能就会出现员工一边聊天一边工作,做出了不良品也关心。没有目标的管理就等于没有管理。这个问题是生产IE的部门应该做的工作,如果HR去沟通是很难有效果的,HR与生产IE部门是同级部门,再说HR是很少深入到生产细节去中。
2)开拉前备好所开拉生产之产品物料;这是开拉的前置工作,物料不齐宁愿不要开拉,也不要等开拉后发现欠料而转拉浪费工时,不但影响生产效率,而且员工也会不耐烦,因为转拉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累的。如果生产时物料不齐,这是属于PMC的责任,PMC就是要统筹好物料管理做好生产计划,从而完成安排出货的目标。一条流水线
3)做好生产计划安排;PMC 应提前一周做好未来一周的生产计划安排,应根据出货期、物料到料情况、人员及设备等计划生产,若临时有变化的应提前一天通知相关部门,留一定的时间相关部门好做应急措施,避免浪费大批量的工时,现在的人工成本不低,人工时上作浪费直接影响产品的利润价值。很多时候工作上的问题,都是因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出了问题才导致,沟通在企业内部非常重要。如果HR有这个能力可以将以上几个部门协商好,避免员工等事做的现象,那也是非常不错的角色。
4)工时的管控;HR 可以根据当月的生产量情况,适当控制生产部门加班工时数。也可以进行不定时的巡查员工加班的状况,如果发现大多数员工在加班时间内无所事事的, HR部门可以要求部门控制加班或是减少掉工时,当然员工只要加了班的,不管是否有产出,要减掉他们的工时,那是不太可能的。只能用标准产量与工时来约束员工,比如在每工位的员工齐备、物料齐全、无生产异常的情况下,每天正班8H,加班3H,平均标准产量为500PCS,则一天的产量应为5500PCS,如果不足生产效率的95%或指定生产效率的,可以要求员工义务延长加班时间。
加班工时的管控也必须要合理,对于加班工时数也要合法,如果要按法定的加班每月36H,我相信90%的用工密集型的制造业都做不到,如果按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60H,应该是可以控制的。对于加班必须客观的评价,以事实说话;不能过于主观判断,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对于员工的利益不能随便侵犯,同时也不能让员工觉得加班就是玩,而且还有加班费的念头,否则一旦形成习惯,要改都难。
加班工时控制严了,员工的收入过低,会增加员工的流失率。过松又会影响企业的制造成本,所以HR必须要控制加班工时的合理度,就是给部门约定员工加班总工时数,最好就是每个月都比较稳定,员工也可以拿到在同行业内相对合理的工资数。当然,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条件允许,员工不用加班都可以拿到同行业内合理的工资数,那是最好的。
控制加班,一方面通过限制加班时长来达到控制加班费用,另一方面受客户或SA8000等要求,还有就是保证员工正常上班时段精力以便控制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较好的控制加班,还是应当对加班进行精细化管理。
在实践中,遇到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确定对方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对方没有支付能力,还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方存在过错。
施工合同中实际结算的工程量往往与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因为施工中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工程量,所以结算时会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这时也会出现不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如果对方是暂时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是因为合同履行中你方存在过错,那么建议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寻找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的处理方式。
如果确定对方是恶意不按合同支付,建议尽快凭合同书依法向,以免债权受到损害。依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超过诉讼时效再的,会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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