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也是准司法部门,不可能会故意偏向,所以仲裁裁决的结果也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事实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的,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审,除非是当时的证据不全,单位后又补正且完全可以推翻之前的裁决结果,那么会推翻的,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基本上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结果一样,只是在具体数字上有区别,因为仲裁的时效和法院的时效有一年之差,有些请求事项在仲裁保护一年,到法院保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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