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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想问问30年前的判决书还能查到吗
解答如下,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即可。既然已经离婚,自然会发给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登记结婚,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判决书就可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的生效裁判文书。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解答如下,一旦受理了离婚案件之后,就会排期开庭。经过诉讼方式最后离婚的婚姻案件纠纷,会根据双方详情作出最终是否离婚的判决并当庭或择日发放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打印民事判决书的份数是根据当事人、第三人人数来确定的,一般给当事人二份(当事人和代理人各一份),第三人一份,自己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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