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自动履行。为了使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判主体与执行主体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国内仲裁的执行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综上所述,您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